问答题

梁某自2005年1月起承包某国有企业,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从事对外加工业务。
2011年9月,该单位会计向某税务所反映梁某2011年1月至8月份隐瞒加工收入100000元,偷漏税款6000元。该税务所针对会计反映的情况,向梁某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针对这笔税款,梁某一方面采取抽空、转移其银行存款的办法,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强行扣缴其应纳税款;另一方面对某税务所发出的《催缴税款通知书》置之不理,抗拒缴纳。
2011年10月10日,该税务所一检查人员根据所长指示,从梁某家中扣押了其从事加工的机器设备,并开具了所内使用的收据,限梁某于10月20日前缴纳税款。由于梁某仍然拒不缴纳税款,某税务所将其机器设备于10月19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梁某不服,决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问题]
请分析作为税务事务所是否能够接受梁某的行政复议委托,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若梁某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就其隐瞒加工收入、未申报纳税这一事项申请复议,税务师事务所应向其解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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