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丁,戊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丙即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杨某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1984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问。1986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家庭成员杨某、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1987年,杨某去世。1992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声明,丁身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丁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以1800元价格将争议房产出租给卢某使用,且由丙收取了租金。甲、乙以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证,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法院确认房产的产权归全家人所有。本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丁为户主的全家五口人,丙在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后,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管理使用,丙对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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