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妇女A是精神病人,生下女儿B,她的丈夫C对她不管不问,结果A所在的单位D对其履行监护权,一监护就是23年。现在A的弟弟E看到A有工资卡和公房使用权,主动提出承担监护职责,D单位同意,交付了A的工资卡和住房使用权。但是E并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他把A送入养老院,房屋自己出租了。现在A的女儿F要求担任监护人,D单位也指定了,但是他舅舅E拒绝履行。问题: D单位是无因管理吗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监护涉及人身关系,不存在无因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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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A的法定监护人是谁是她丈夫C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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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丙即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杨某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1984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问。1986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家庭成员杨某、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1987年,杨某去世。1992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声明,丁身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丁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以1800元价格将争议房产出租给卢某使用,且由丙收取了租金。甲、乙以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证,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法院确认房产的产权归全家人所有。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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