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材料一:
1.2017年8月23日,甲省乙市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林四利用自己私刻的“甲省乙市糖烟酒副食公司”(以下称“副食公司”)公章及该公司法人“刘大丙”私章,伪造借款担保书,以自己担任法人代表的乙市丁丁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乙市戊己金融公司借款500万元,期限一年。该款转入被告人林四账户后,林四至今没有归还。2017年5月10日,乙市戊己金融公司经向担保单位副食公司提出还款要求未果,得知该借款担保手续系被告人林四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林四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2.被告人林四辩称:自己以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为担心被刑讯逼供。因此,在公诉人对其进行提讯时便已如实陈述,自己没有私刻过公章,担保是刘大丙办好后拿给他的。此外,刘大丙提供担保时,是自己在王庚(乙市戊己金融公司借贷部负责人)办公室用电话免提方式打给刘大丙的,王庚当时在场,刘大丙同意担保王庚是知道的,自己没有诈骗行为。
林四的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最初承认私刻“副食公司”印章的几份供述中,对刻章的时间、借款的用途等情节存在相互矛盾,可见供述有假。第二,辩方可提供证据证实:2014年4月5日,副食公司与乙市辛辛食品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副食公司”的印章与其在工商局备案的印章不同一;2014年8月5日,乙市丁丁食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建乙市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中,担保方“副食公司”的印章亦本案的假章;之后乙市丁丁食品有限公司为偿欠“副食公司”款项,双方签订的一份内容为乙市丁丁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一张400万元承兑汇票给副食公司贴现后先归还副食公司分红利润120万元和欠款80万元的协议中,副食公司的印章也系本案假章,而两份协议均已履行,且副食公司为受益人。因此,被告人向乙市戊己金融公司借款500万元协议中的假章到底为谁所加盖,不具排他性。第三,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被告人借500万元用于购房,出借方实地査看过。由于所购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卖方不能交房,致使被告人无法按期偿还500万元借款,但被告人先后还是归还利息及欠款80万元。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无诈骗的故意。综上,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提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3.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答辩称:本案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林四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私刻公章,用虚假担保进行诈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从证据证明情况及常理上看均不能认定是刘大丙为林四提供假章,被告人林四也供认过自己私刻假章,刘大丙证言也否认提供过担保的情况。因此,被告人林四否认自己私刻公章,伪造担保的辩解不能成立。
材料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有:
1.报案材料:2017年5月10日,乙市戊己金融公司借款向K公安局报案称被骗借款500万元,认为乙市丁丁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诈骗,请求立案侦破。
2.情况说明:被告人林四因涉嫌集资诈骗(另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书证:2017年5月16日借款合同及借款担保书,证实乙市丁丁食品有限公司向乙市戊己金融公司借款5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及收据,证实乙市丁丁食品有限公司收到500万元借款的事实。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2017年5月16日担保书及借款合同上担保单位“副食公司”的印章及法人“刘大丙”的私章系伪造。
5.证人证言:
证人王庚证言。证实2017年林四因购买房屋向乙市润泽全融公司借款500万元,并签订了第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担保书是一个月后林四拿过来的,以后也从未找副食公司核实过的情况。
证人刘大丙证言。证实副食公司没有为乙市丁丁食品有限公司担保过这笔借款,并证实公司的章管理严格,不允许带出,也从未更换过。他与林四是2009年做生意认识的,当时林四是乙市大丰食品有限公司的经理,以后两人关系不错,也认识王庚。
证人任一一(副食公司财务人员)证言。证实副食公司的公章管理情况及证实公章从未更换过的情况,证实反映了刘大丙与林四关系密切。
6.被告人供述:林四在看守所作了有罪供述,供述了2017年5月私刻了副食公司印章和刘大丙的私章,伪造担保向乙市戊己金融公司借款500万元的经过。
辩护人在法庭质证阶段当庭出示共收集及提请法庭调取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证实2014年8月5日,乙市丁丁食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建乙市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中,担保方为副食公司,且有公章;证实乙市丁丁食品有限公司与副食公司签订协议:乙市丁丁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一张400万元承兑汇票给副食公司贴现后先归还副食公司分红利润120万元和欠款80万元。
2.印文鉴定:证实上述两份协议上的“副食公司”印章与涉案私章为同一枚印章所盖。
3.银行查询单及汇票复印件:证实承兑汇票VVO950855由“副食公司”贴现,金额400万元。
4.协议书、文检鉴定书:证实2014年4月5日乙市辛辛食品公司签订的协议上“副食公司”的印章经鉴定与本案涉案假章及副食公司备案章均不一致。
5.还款证明:证实被告人先后归还乙市戊己金融公司利息及欠款80万元。
6.购房协议:证实林四确于2017年6月5日与乙市一癸公司签署了总价为6000万元的购房协议,并已支付给一癸公司300万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