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兴华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成立,股东分别为甲、乙、丙、丁、戊。乙出资200万元,与何某签订了股权出资协议,乙的名字登记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但由何某出资200万元。戊持股60万,以其在大龙有限任公司的股权直接作价60万元作为出资,载入公司章程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该股权未评估。2014年8月,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以市场价转让给不知情的张某,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此时何某并不知情。丙在2016年9月,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某。
直至2018年5月,兴华公司没有分配过一次红利,同时大量债务缠身,兴华公司股东李某、丁、戊三人认为自己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侵害,想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因此三人向公司申请查阅和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公司拒绝了三人的申请,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对兴华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龙兴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薄。法院受理该案。
问题:

李某、丁、戊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三人查阅、复制兴华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