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6年2月,甲智公司与乙慧公司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慧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2年。随后甲智公司的大股东许老三与乙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签订后,乙慧公司如约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
2016年8月,乙慧公司与甲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终止前述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双方经对账清算。
2016年10月,甲智公司与乙慧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500万元。10月9日,乙慧公司如约向甲智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甲智公司又与乙慧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甲智公司的厂房在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间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的连续借款中,在4000万元的最高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仅为借款本金。该抵押担保已依法进行登记。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甲智公司先后向乙慧公司借款达2500万元。
2017年12月30日,甲智公司向乙慧公司借款1000万元。
2018年1月3日,乙慧公司将其对甲智公司的1500万债权转让给丙信公司,并通知了甲智公司。此前乙慧公司欠甲智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到期未还。
2018年1月23日,甲智公司因违法经营,法院依法査封其名下所有财产。
2018年2月3日,甲智公司对乙慧公司的借款债务到期,均未能偿还。乙慧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就甲智公司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诉讼期间,甲智公司被查封的厂房意外失火被烧毁,经查,甲智公司为其厂房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
问题:
①与甲智公司协商解决;
②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调解;
③适用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