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14年3月5日,市农具销售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精艺加工工厂(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精艺加工工厂在其住所地为市农具销售公司生产一套大型播种机器设备,款项为800万元。2014年4月28日,经专业人员质量检验,该设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农具销售公司接受并支付了600万元设备款,还差200万元未付。精艺加工工厂多次索要该笔欠款,每次都是无功而返。后市农具销售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精艺加工工厂又向市农具机械公司索要市农具销售公司所拖欠的款项200万,遭到断然拒绝。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2014年9月,精艺加工工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精艺加工工厂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几个诉?属于哪一类的诉?其诉讼标的是什么?

【参考答案】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市农具销售公司所拖欠的款项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