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14年3月5日,市农具销售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精艺加工工厂(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精艺加工工厂在其住所地为市农具销售公司生产一套大型播种机器设备,款项为800万元。2014年4月28日,经专业人员质量检验,该设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农具销售公司接受并支付了600万元设备款,还差200万元未付。精艺加工工厂多次索要该笔欠款,每次都是无功而返。后市农具销售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精艺加工工厂又向市农具机械公司索要市农具销售公司所拖欠的款项200万,遭到断然拒绝。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精艺加工工厂在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150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那么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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