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若某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活动中,又发现某甲有强奸、抢夺、抢劫、故意伤害等新的犯罪事实,是否应对某甲的涉嫌强奸、抢夺、抢劫、故意伤害再依次立案,即立案四起?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前期公安机关对某甲的立案,只能侦查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发现其涉嫌新的其它犯罪,是否意味着只能等立案后才能开展侦查活动?那是否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参考答案】
对于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犯罪,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办理相应的立案手续,这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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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日,甲被乙打伤,甲到公安局报案,民警受理后开展调查,甲在乙陪同下到医院治疗,乙主动向甲道歉,并交纳全部医疗费。20天后,甲治愈出院。经鉴定,此次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正当公安局依据准备立案时,甲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遂受理立案。公安局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甲送达〔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但甲拒收。请问:公安局的决定正确吗?若有不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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