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田某出资200万元、赵某出资100万元,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当事人没有约定共有性质。2015年5月1日,田某、赵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陈某承租该房;租赁期间陈某擅自将房屋内饰进行改善。同年8月6日,苏某向田某提出愿意购买其对该房屋的共有份额,田某即将准备出卖该房屋份额的情况告知了赵某与陈某。赵某与陈某均主张购买田某的份额,后田某将其共有份额卖给了赵某。不久,赵某向银行贷款,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赵某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赵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

如果赵某行使优先权时提出减少转让价款,是否予以支持?如果田某转让共有份额时未通知赵某,赵某仅向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是否支持?

【参考答案】

两个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1)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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