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田某出资200万元、赵某出资100万元,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当事人没有约定共有性质。2015年5月1日,田某、赵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陈某承租该房;租赁期间陈某擅自将房屋内饰进行改善。同年8月6日,苏某向田某提出愿意购买其对该房屋的共有份额,田某即将准备出卖该房屋份额的情况告知了赵某与陈某。赵某与陈某均主张购买田某的份额,后田某将其共有份额卖给了赵某。不久,赵某向银行贷款,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赵某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赵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

赵某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赵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答案】

不符合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