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田某出资200万元、赵某出资100万元,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当事人没有约定共有性质。2015年5月1日,田某、赵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陈某承租该房;租赁期间陈某擅自将房屋内饰进行改善。同年8月6日,苏某向田某提出愿意购买其对该房屋的共有份额,田某即将准备出卖该房屋份额的情况告知了赵某与陈某。赵某与陈某均主张购买田某的份额,后田某将其共有份额卖给了赵某。不久,赵某向银行贷款,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赵某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赵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

田某对外转让共有份额,赵某与陈某谁可以主张优先购买?

【参考答案】

赵某优先购买。按份共有人可出售其共有份额,但须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按份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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