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瑞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鹤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有股东赵雪风、孙时雨、周野分、王夕立、陈如月、林凌波,共计六人。赵雪风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周野分、陈如月任董事。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方便操作,由赵雪风和陈如月二人作为发起人负责公司筹备事宜。2014年2月,赵雪风以发起人的名义与山城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青叶广场第10层的办公室500平方米,租期五年,租金按月交付(简称“合同”)。2014年3月,陈如月又以设立中的瑞鹤公司的名义与翔鹤公司签订了办公用品买卖合同(翔鹤公司系陈如月与他人共同开设),以超出市价1.5倍的价格购入办公用品投影仪(简称“合同二”)。同月,赵雪风以个人名义雇佣郑岛风拆除部分墙体用以改造办公室格局,但并未给予郑岛风必要的防护。郑岛风在拆墙过程中被倒塌的墙体砸伤,因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未对郑岛风进行赔付。2014年5月,瑞鹤公司在青叶广场的办公室登记成立并开始日常经营(从翔鹤公司购置的投影仪尚未使用)。2015年,翔鹤公司向瑞鹤公司催收货款,郑岛风也向瑞鹤公司主张赔偿。瑞鹤公司以陈如月签署的办公用品买卖合同费用过高而拒付,同时瑞鹤公司也以雇佣郑岛风的人是赵雪风而非瑞鹤公司为由拒绝对郑岛风进行赔偿。翔鹤公司和郑岛风遂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瑞鹤公司承担责任。
另外,公司设立时,林凌波以一张由古鹰公司出票、利根银行为付款人、林凌波为收款人的支票作为出资。2014年10月,林凌波出资的支票,因利根银行以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由此瑞鹤公司无法收到该笔款项。
2017年1月,王夕立因公司经营理念不同,与赵雪风、孙时雨等人产生纠纷,决定将股权转让给吴大和(吴大和并非瑞鹤公司股东)。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王夕立对公司债权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在吴大和受让股权后,由吴大和继续缴足出资(在公司设立之时王夕立认缴出资40万元,实缴20万元)。瑞鹤公司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均表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7年9月,瑞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股东王夕立向瑞鹤公司履行补足出资义务。王夕立抗辩称:向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应当是公司股东,其已不是瑞鹤公司股东,吴大和已经受让股权因此自己对公司已不负有出资义务,并且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2018年,孙时雨在外出旅游期间,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时雨之子孙有明想继承孙时雨名下的股权,其他股东均表示同意,股东赵雪风(持股比例为36%)、周野分(持股比例为15%)表示不同意,且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以谋求两人在公司的绝对话语权。
瑞鹤公司经营多年后,逐渐处于行业内领军地位,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赵雪风主持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决议吸收合并竞争对手日向公司,周野分坚决反对,认为自己与赵雪风等人经营理念不合,想要退出瑞鹤公司,自立门户。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