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养殖场自2013年6月起,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由于养殖场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附近的水库水质于2014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水库氨氮指标和茵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污染事故发生后,县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2014年12月27日给予养殖场在2个月内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是2015年2月27日至3月3日,该养殖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导致该片区环境再次受到污染。 本案中养殖场违反了环境法的哪项基本制度?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本案中被告违反了环境法规定的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本案中养殖场在其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将承包的养殖用地投入使用,造成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污染了水库,损害了村民的健康,违反了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