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玻璃厂长期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多次处罚后仍未整改,继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中华环保联合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要求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三是要求被告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已停止侵害;二、原告所诉因果关系难以判定,大气污染是动态的,无法确定大气污染是由被告一家企业造成的;三、对原告单方做出的鉴定评估意见不认可,原告所诉损害赔偿金额及要求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如果要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参考答案】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如果要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具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同时,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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