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玻璃厂长期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多次处罚后仍未整改,继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中华环保联合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要求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三是要求被告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已停止侵害;二、原告所诉因果关系难以判定,大气污染是动态的,无法确定大气污染是由被告一家企业造成的;三、对原告单方做出的鉴定评估意见不认可,原告所诉损害赔偿金额及要求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①本案中某玻璃厂的行为是否属于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中某玻璃厂的行为属于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
因为首先,某玻璃厂长期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影响了大气的生态服务功能,有可能进一步引发酸雨等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严重的大气污染造成财产及人身的损害,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
第三,该玻璃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多次处罚后仍未整改,继续超标向大气污染物,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