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 2005 日曾向我借款 万元,至今未 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张某手书"张某向李某借款 万元。 2005 日"借据复印件一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的确在 2005 日从原告处借款 万元,但此款早已抵消。因为 原告曾于 2006 月打电话请我帮他买一台摄像机,我在 2006 月底买了摄像机,后不久 便将摄像机送到原告家里并将剩下的 500 元钱交给了原告。当时因原告找不到借据,所以借 据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摄像机发票(购货人为李某)的复印件及手机电话录音(因当时 怕搞错摄像机的型号,特意将原告要被告帮助买摄像机的电话作了录音)。
原告称:被告帮我购买摄像机花 9500 元是事实,但 9500 元钱在被告将摄像机送到我家时 就给了被告,当时有朋友陈某在场看到。据查陈某已出国留学,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证说"我丈 夫告诉我,李某家买了一台摄像机, 9500 元钱,是张某帮买的。我问他怎么知道是 9500 说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点钱给张某。"
其中传来证据有:被告张某手书借据复印件、摄像机发票复印件、邱某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