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甲中年丧偶,一人将子女“乙、丙、丁”三人拉扯成人。可是,在甲晚年生活不能自理时,在城市里生活的三个子女虽然都比较富裕,但都不愿意赡养,与甲一起在农村生活的侄儿戊则担当起了赡养甲的责任。5年后甲因病在医院死亡。甲的侄儿戊在医院看护甲,死亡后又为甲料理了后事。一切事情完毕之后,乙、丙、丁三人一起到戊家,感谢戊对父亲多年的照顾。但是,就甲遗留下来的四间房屋分割问题,三人与戊发生了争议。同时,三人之间也因遗产的分割问题发生了矛盾。下面哪些说法是合法的( )

A.戊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尽了多年的赡养义务,应分给他适当的遗产
B.乙、丙、丁虽然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他们没有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C.无论如何,乙、丙、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分配给他们遗产
D.如果乙、丙、丁在戊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四间房屋分割,戊有权依法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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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广州某公司(买方)与美国某公司(卖方)于1996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纯碱买卖合同,装运期限为1996年4月30日之前,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在纽约付款,贸易条件为 CIF。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个协议,规定广州公司于1996年3月6日之前将确定的开立信用证的日期电告美国公司。开证日期经美国公司电传同意后合同方生效。 1996年3月4日,广州公司电传通知美国公司将不迟于3月9日开出信用证,请美国公司予以确认。3月6日,美国公司电传要求广州公司于3月7日17点之前将信用证开到纽约。同日,广州公司电传给美国公司表示时间太紧,要求延至3月8日开证,美国公司对此未予回复。3月10日,美国公司发传真给广州公司,要求尽快开证。3月14日,广州公司开出以美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美国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未对开证日期提出异议,但要求广州公司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广州公司认为此要求明显违反了买卖合同的规定,未予同意。此后广州公司电传催促美国公司告知装运日期及船名,并催美国公司按规定交货。5月26 美国公司电传广州公司,称广州公司未于3月9日之前开出信用证,已违反合同,且广州公司也未能按美国公司的要求修改信用证的内容,故美国公司有权不予发货。双方遂产生争议。在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下列哪些事项可作为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
A.己方对未履行合同义务并无故意
B.己方对未履行合同义务并无过失
C.己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某种其所不能控制的障碍
D.己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其所不能控制的障碍不可能预见或预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