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 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收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
A.A地
B.B地
C.C地
D.D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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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对于本案,何种确定管辖的方式是正确的()
A.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B.以该光盘销售地确定管辖法院
C.以光盘生产地确定管辖法院
D.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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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陈某和崔某是邻居,素来不和。8月14日,两人因发生口角随即扭打起来。崔某的母亲在劝架时被陈某的儿子推倒。事后,陈某以 脑震荡 为由,起诉要求崔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450元。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8月21日向崔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崔某10日内提交答辩状。崔某因出差向法院申请顺延,经法院同意延长10日,法院决定9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委托法院勤杂工将出庭通知书交给崔某。恰逢崔某家无人,该工人将通知书交其邻人之子15岁的王某签收。在审理中,崔某以自己的母亲骨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本案经审理后,法院决定不当庭宣判,通知双方当事人9月14日到庭宣判,9月16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务必于9月29日前提起上诉。有关本案的原告和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能将陈某的儿子追加为共同原告
B.不能将陈某的儿子追加为共同原告
C.能将崔某的母亲追加为共同被告
D.不能将崔某的母亲追加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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