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2014年1月,某公司职工江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遂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多次交涉,未果后,江某找其好友王甲的儿子王乙(17岁),唆使王乙将李某办公室的电脑、桌椅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500元作为报酬。事后,该公司对李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高某全权处理本案。高某找到王乙了解案情,王乙将案情全部如实供出。3月,该公司起诉江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要求江某向李某赔礼道歉。诉讼中,江某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王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该公司要求江某向李某赔礼道歉的请求、江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下列不可以作为本案证据的是______。
A.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
B.律师高某调查王乙的录音资料
C.该公司损坏设备登记表
D.王乙在法庭上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