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2000年10月初,刘某因经济困难,暂住在A市政府办事处的花园小区7栋401房。后该办事处留守人员罗某多次催其搬走,声称此办事处房屋由其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占用,但刘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搬出。同年10月14日下午,罗某再次要求刘某搬走,刘某恼羞成怒,遂起杀人之心。刘某在客厅内找到一把铁锤,走进罗的卧室,趁罗不备向其头部猛击一锤,罗当即倒地。为防止血流遍地,刘某用一条毛巾被裹住罗某头部,持铁锤再次朝罗某头部猛击数次,罗某当场死亡。为延缓尸体腐烂时间,当晚10时许,刘某买来10包食盐撒满罗某全身,然后,用棉被裹住尸体,掀开卧室东侧席梦思床架,砍断床架中间的木杠,将尸体放入床架内,再把席梦思床恢复原状。接着,刘某清洗卧室内血迹,将自己作案时所穿衣服、随身携带的旅行包、擦洗血迹用的毛巾、装食盐的包装袋以及罗某的皮鞋等物品扔掉,拿走罗某的项链2条、戒指2枚、传呼机一台,现金220元以及存折1本。第二天上午,刘某持罗某存折和身份证到银行取款,因密码不符而未得逞。该案接报后,A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经调查得知,小卖部售货员丁某证实在案发当晚有个男的一次买盐10包,侦查人员让其对刘某进行辨认,但售货员不能确认。
侦查终结后,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过审核,最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从重惩处,决定在核准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判处刘某死刑,立即执行。刘某故意杀人案虽已审结,但刘某故意杀害他人,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判死刑,立即执行,但一审却判死缓,这与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关。
第一、本案没能提取到直接证据,仅凭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现场勘查情况相符定罪,这是判处刘某死缓的主要原因。如果刘某拒不承认作案。本案就很难认定。第二、刘某故意杀人一案,A市公安局曾出具过两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其一是关于作案工具铁锤的鉴定;其二是关于罗某卧室内充气床垫血痕的鉴定。其中作案工具铁锤是刘某归案后带领侦查人员提取的,充气床垫的血痕是根据刘某的供述重新勘查提取的,但公安机关鉴定结论的落款日期却在刘某归案之前,甚至在案发之前,明显与事实不符。第三、罗某卧室右侧睡床靠里面角落处的充气床垫边沿有一面积约24厘米×9厘米的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罗某的血型一致。根据刘某的供述,其清洗血迹时,发现床垫上的血迹已经渗入并且已经凝固,无法清理,便将沾有血迹床垫外侧调换至内侧靠墙角处,但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却没有发现这一重要证据,直到一审法院要求补充勘查后,公安机关才再次进行勘查,提取了血迹并进行鉴定。如果现场保存不善,这一重要证据就会丢掉。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A.铁锤
B.血迹
C.食盐
D.小卖部售货员对刘某的辨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