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2019年3月17日11时07分,崇县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花园村25号发生纠纷,接报后,所 长老刘即带领民警小李、小万迅速出警。经现场了解,马某和张某是租住在同一院落的租户,事发前,马某听到有 人在敲自家房门前去开门,发现是邻居张某。张某进到马某屋内便说:“我放在屋里的手机丢了,看见你刚从我屋 子里出来,是不是你拿走了?”马某说:“我是刚从你屋里出来,但我没拿你手机!你不要血口喷人!”随后,两 人争吵,张某一气之下拿起马某屋内的板凳,砸坏了马某的电视机。 崇县公安局对张某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张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下列可以受理张某行政复议的单位是:()

A、崇县人民政府
B、崇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C、崇县监察委员会
D、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