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2009年8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对彩电予以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9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3000元。
9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数额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8月25日晚上才人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1000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200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有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
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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