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刘某是经营小吃的个体户,1999年1月起,向县工商局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在此之前,刘某已经取得由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于1999年9月1日又取得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核发的临时占道许可证。县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取得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条件,遂于1999年9月1日作出决定向刘某颁发经营小吃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许可经营的期限与临时占道期限一致,但是由于县工商局认为刘某属于临时占道经营,故没有批准刘某使用“客常来酒家”字号的请求。1999年10月13日,刘某以县工商局不批准其使用字号缺乏法律根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驳回刘某的请求,因个体工商户起字号须经行政机关的批准 
B.工商局向刘某颁发营业执照是行政许可,刘某的字号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不予批准 
C.刘某已取得营业执照,完全可以自起字号而无须经过工商局的批准 
D.刘某起字号须经工商局的批准,但工商局不予批准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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