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6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国内组装的彩色电视机。甲公司明知该商品为国内组装却在商品标识上及商品广告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价格销售。
2003年6月9日下午,李某到甲公司购置彩电,李某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原装进口。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机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李某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数日后,李某偶然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产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依然坚持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李某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
[请分析] 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应向李某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甲公司应向李某赔偿6000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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