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6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国内组装的彩色电视机。甲公司明知该商品为国内组装却在商品标识上及商品广告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价格销售。
2003年6月9日下午,李某到甲公司购置彩电,李某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原装进口。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机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李某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数日后,李某偶然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产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依然坚持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李某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
[请分析]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什么义务
【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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