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三家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达成投资协议,共同组建丁公司:甲公司以其闲置的设备进行投资,该设备2004年购入,原值和计税基础均为15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98万元,评估价值为60万元;乙公司以其闲置的厂房投资,闲置厂房为企业于2006年购入,原值和计税基础均为8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和评估价值均为150万元;丙公司以40万元现金作为投资。三方约定,乙公司每年分取15万元的固定利润,不承担投资风险。(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问题] 某注册税务师接受企业委托审核2014年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发现以下业务,提出异议,请判断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明应如何处理
(1)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分别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8%,计入工资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2)审核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发现上述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均已与职工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业务(1)中,企业的处理不正确: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即3%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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