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赵某(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游手好闲,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供自己享乐而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给自己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于是,钱某在赵某的示意下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用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拇指齐指甲根部切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小卖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示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儿子已被我们绑架了,准备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小命不保。”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将赵某、钱某、孙某抓捕归案。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代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本案中的犯罪人各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

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①赵某在实施诈骗行为与放火犯罪时都未满18周岁,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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