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智群公司向利方公司购买一大型机器设备,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采取分期付款买卖的方式,全部价款分10次付清,每次付10%。在付清全部价款前,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卖方利方公司所有。合同履行一段时间之后,智群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无力支付第三期款项。利方公司以智群公司违约为由解除了购销合同,并且要取回机器设备。智群公司不让利方公司将机器设备取回,此时,恰好另一家好运公司前来利方公司商洽该机器设备的买卖问题,且价格合理,利方公司便与好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一再催促智群公司返还机器设备。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利方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智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双方有关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允许自己取回机器设备。
问:本案中利方公司与好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利方公司是否有权取回机器设备

【参考答案】

要判断利方公司与好运公司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首要问题是利方公司是否拥有处分该机器设备的权利,也就是说是利方公司是否拥有该机......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仁发公司于2006年向城西危房办购买了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共支付房款181万元。2007年8月,仁发公司与蓝梦公司商定,以110万元的价格将商办楼一、二层卖给蓝梦公司。蓝梦公司于2007年9月至2009年12月分四次将购房款全部付清。2007年11月30日,城西危房办开出购房时间为2007年9月25日、购房单位为蓝梦公司的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2008年5月6日,仁发公司以第04号房屋销售发票遗失为由,要求城西危房办重新开出第07号发票,将购房单位改为仁发公司。2008年10月12日,仁发公司凭此销售发票取得N市房管局核发的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第312512号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月15日,仁发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银行N市分行借款169万元人民币,仁发公司以其胡家竹园商办楼第一、二、六层设定抵押,并到N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因仁发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本息,中国银行N市分行遂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仁发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六层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确认仁发公司与中国银行N市分行的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判令仁发公司归还中国银行N市分行借款本息,如不能归还,则中国银行N市分行可以在抵押房屋的折价款、拍卖款、变卖款中优先受偿。该判决已发生法律觌力。蓝梦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胡家竹园商办楼一、二层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问:(1)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人是谁 (2)本案中的抵押是否有效成立
问答题
2007年12月11日,于存库与董成斌、董成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坐落在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103幢10—11轴底层的门面营业房一间,是于存库私有财产,现由杨军租用;在征求杨军同意后,于存库现将此房作价12.2万元卖给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于存库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董成斌、董成珍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12月11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同日,被告董成斌、董成珍付给于存库现金12.2万元,于存库出具收条后将房屋交给董成斌、董成珍。董成斌、董成珍以出租人身份,继续出租该房至今。另外,该房屋是2003年9月原告于存库从广汉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商品房,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取得。广汉市土地管理部门证实,广汉市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在于存库和被告董成斌、董成珍办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时,于存库尚未取得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办理公证手续10日后,于存库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面积为8.30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都搬过家,而且互不通知,以至失去联系,该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定办理。2009年3月2日,董成斌、董成珍单方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因于存库阻止,未能办成。 问:本案中董成斌、董成珍与于存库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于存库是否有义务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