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12月11日,于存库与董成斌、董成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坐落在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103幢10—11轴底层的门面营业房一间,是于存库私有财产,现由杨军租用;在征求杨军同意后,于存库现将此房作价12.2万元卖给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于存库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董成斌、董成珍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12月11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手续。同日,被告董成斌、董成珍付给于存库现金12.2万元,于存库出具收条后将房屋交给董成斌、董成珍。董成斌、董成珍以出租人身份,继续出租该房至今。另外,该房屋是2003年9月原告于存库从广汉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商品房,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取得。广汉市土地管理部门证实,广汉市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在于存库和被告董成斌、董成珍办理房屋买卖协议的公证时,于存库尚未取得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办理公证手续10日后,于存库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面积为8.30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都搬过家,而且互不通知,以至失去联系,该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定办理。2009年3月2日,董成斌、董成珍单方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因于存库阻止,未能办成。
问:本案中董成斌、董成珍与于存库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于存库是否有义务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参考答案】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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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字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导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