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10年7月3日下午,被告某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民警带领联防队员到该县某街“××酒家”查赌,原告B亦在赌博现场。禁赌人员中,只有一个民警着警服,到达现场后,所长口头向在场人说明了身份,遂对在场人进行检查,原告B以没有参与赌博为由,不让检查,双方发生争执。2010年8月5日,被告某县公安局向原告B作了处罚告知,并作了笔录,被告某县公安局向原告B告知了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告知其处罚的种类和幅度。2010年9月4日给予原告B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2010年9月26日B本人签收。在该处罚决定书尾部向原告B交代了可以选择申请复}义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B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县人民政府一直未予答复。原告B于2010年9月2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原告B提起行政诉讼,可否以该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可以。因为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的不作为并没有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的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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