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陆某(17岁,在校学生)按其母亲丁某的嘱咐,持外币至被告银行的某储蓄所,并以原告户名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存期2年,金额1500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之后刘某将铜牌一枚发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等候。当原告听见刘某呼叫自己所持的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慕,刘某将钱款退还原告并告知此款比原告在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少300美元。原告清点后回家告知父母,并随丁某前往交涉,但与刘某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美元。
问题: 本案中,陆某清点钱款后离开是否意味着默认刘某所言款项仅为1200美元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能视为默认。默示行为的效力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习惯允许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第一,对于默示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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