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14年取得以下收入:
(1)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薪金9800元;
(2)2月,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30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
(3)3月,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完税凭证;
(4)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三所中文学校授课,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各10000元,未扣缴税款;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每月取得租金5000元;
(5)7月,与同事杰克(外籍)合作出版了一本中外文化差异的书籍,共获得稿酬56000元,李某与杰克事先约定按6:4比例分配稿酬;
(6)11月,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去年申购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该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共支付相关税费350元;转让A股股票取得所得24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银行定期存款自存款当日计息,到期日不计息;全年按365天计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6000÷10×6×(1-20%)×14%=37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