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为个人独资。2015年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14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3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2014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计算2014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所得额=199399.54+40000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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