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公司甲因供货给某集团公司乙,自行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50万元的商业汇票,记载付款人为乙,收款人为甲自己,付款期限为4个月,付款人乙进行了承兑。后甲因购买原料将汇票背书给了丙,丙又因业务需要向银行丁申请贴现。丁经审查汇票后认为对汇票承兑人的实力不了解,不接受贴现申请,但同意接受丙以该汇票作质押,贷款40万元给丙。双方商定后,很快办理了汇票质押手续,并在汇票上作了记载。丙的银行贷款到期之日,正是质押汇票付款期限到期之时。因丙无法依期还贷,丁便向承兑人(乙)提示付款,乙认为该汇票由甲开始背书,最终至丁,背书已经不连续,故拒付。
问:
甲签发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合法。理由主要有:其一,票据上的原始当事人是形式当事人,而非一定是实质当事人。故只要形式上进行了记载,票据即具备了原始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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