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公司甲因供货给某集团公司乙,自行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50万元的商业汇票,记载付款人为乙,收款人为甲自己,付款期限为4个月,付款人乙进行了承兑。后甲因购买原料将汇票背书给了丙,丙又因业务需要向银行丁申请贴现。丁经审查汇票后认为对汇票承兑人的实力不了解,不接受贴现申请,但同意接受丙以该汇票作质押,贷款40万元给丙。双方商定后,很快办理了汇票质押手续,并在汇票上作了记载。丙的银行贷款到期之日,正是质押汇票付款期限到期之时。因丙无法依期还贷,丁便向承兑人(乙)提示付款,乙认为该汇票由甲开始背书,最终至丁,背书已经不连续,故拒付。
问:
如何看待本案汇票的连续性

【参考答案】

由于票据法特别规定汇票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时,可以享有票据权利。故质押权人凭票据上的质押背书记载,即可行票据权利,而不必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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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问答题
1998年5月2日,郑州市绿园商贸有限公司成立,5月8日绿园公司从科技市场某办公机具有限公司购买了办公用具等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货款。5月10日,办公机具有限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绿园商贸有限公司为付款人,以某办公机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OA电脑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二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在交给OA电脑公司时,OA电脑公司表示,由于付款人绿园商贸有限公司为新成立单位,资信不足,要求为付款设立保证方能接受。某办公机具公司在征求了绿园商贸有限公司的意见后,绿园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中原电子公司可以作为其保证人。中原电子公司同意为付款人作保证人,但要求被保证人为保证人设定相当的抵押。另外,持票人要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没有支付能力时才能由保证人付款,收款人和被保证人表示同意,并记载于票据。中原电子公司签名,并注明“保证”字样、被保证人和日期。汇票到期后,OA电脑公司持票向付款人绿园商贸公司的开户银行请求付款时,因存款不足,而被银行拒付。0A电脑公司于是向保证人中原电子公司请求付款,该公司以被保证人没有向保证人提供抵押以及持票人要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 本案中票据保证所附条件是否有效保证人的抗辩事由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