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李某,系职业律师。甲市A区公安机关办理张某涉嫌诈骗案件时,李某接受张某家属的聘请,担任张某的辩护人。侦查期间,A区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涉嫌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遂对李某立案侦查。后由A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甲市A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判决生效后,将李某交付位于乙市丙区的某监狱执行。执行中,发现李某2008年在丁市还犯有另外一起诈骗罪。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移送了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李某以丙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理过自己的盗窃犯罪案件,不能保持中立立场为由,申请丙区人民法院整体回避,而应由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清,遂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起公诉。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作出后的第二天,丙区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对李某诈骗罪量刑过重,遂指令合议庭立即重新审判。重审后,丙区人民法院重新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根本不构成犯罪。但在判决作出前,李某因病死亡,二审人民法院遂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问题] 丙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涉嫌诈骗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

李某盗窃、诈骗犯罪事实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对漏罪的追诉,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当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丙区人民法院没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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