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 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 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
垫辅助材料款15 0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药酒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 000元。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 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2)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 000元、增值税额76 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购货运输费用22 500元,取得普通发票。本月将已验收入库货物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 000元,20%用作本企业集体福利。
(3)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60 000元、增值税额27 200元,材料验收入库。本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1 000元。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 50 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 650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4辆,取得含税销售额25 440元。另外,发生逾期押金收入 12 870元(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
(1)计算业务(1)中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1)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业务(2)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业务(3)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5)计算业务(4)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1)计算业务(1)中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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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乙丙是A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W大学的3名教师。2005年3月1日甲乙两人应我国H大学邀请入境讲学,2004年11月1日,丙根据我国大专院校的国际交流项目来我国H大学工作。W大学每月支付给三人的工资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分别为:甲40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乙45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6 750元;丙58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8 700元,三人在W大学的个人所得税均由W大学代扣代缴。3人在华工作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于2005年4月30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0000元。 (2)乙于2005年10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5 000元,乙为我国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税后收入45 000元,取得在B国投资某公司的股息收入(折人民币)12 000元,在B国已纳个人所得税2 400元。 (3)丙于2005年2月1日临时离境回国,3月1日返回,2002年12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8 000元。除此之外,丙在A国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取得转让收入折合为人民币80 000元,丙当年在中国出版专著,取得稿酬所得50 000元,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10 000元。 要求:计算甲、乙、丙三人2005年应该在华缴纳或由他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延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