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是A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W大学的3名教师。2005年3月1日甲乙两人应我国H大学邀请入境讲学,2004年11月1日,丙根据我国大专院校的国际交流项目来我国H大学工作。W大学每月支付给三人的工资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分别为:甲40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乙45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6 750元;丙58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8 700元,三人在W大学的个人所得税均由W大学代扣代缴。3人在华工作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于2005年4月30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0000元。
(2)乙于2005年10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5 000元,乙为我国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税后收入45 000元,取得在B国投资某公司的股息收入(折人民币)12 000元,在B国已纳个人所得税2 400元。
(3)丙于2005年2月1日临时离境回国,3月1日返回,2002年12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8 000元。除此之外,丙在A国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取得转让收入折合为人民币80 000元,丙当年在中国出版专著,取得稿酬所得50 000元,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10 000元。
要求:计算甲、乙、丙三人2005年应该在华缴纳或由他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延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参考答案】

甲:1-2月份应纳税额=20000×(1-20%)×20%×2=6400(元)
乙:1-8月境内劳务报酬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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