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甲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扶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长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分别居住在甲市B区、C区、D区。200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唯恐花费过高,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2002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02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每月给付老汉赡养费1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
一审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由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
[问题]
(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4)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
(5)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
(6)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张三的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
(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
(8)张老汉死亡后,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参考答案】

(1)本市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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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6年12月,甲某与乙研发公司签订了XXO型精密仪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研发公司将其研发的XXO型精密仪器于2007年3月底前交付甲某。合同签订后,甲某按照合同约定先支付预付款,但乙研发公司直至2007年8月底才将仪器交付甲某,而且甲某验收时发现乙公司实际交付的仪器存在瑕疵,为此,双方发生争议。2007年10月,甲某诉至A区法院,请求判令乙研发公司重新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仪器,并承担未按时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A区法院责令乙公司就其是否按时交付以及所交付仪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承担举证责任,乙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是,在乙公司与甲某和解的过程中,乙公司承认迟延交付以及仪器精密度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但希望以延长“技术支持年限”到八年(原技术支持年限为三年)的方式解决纠纷,因甲某不同意,双方和解未成。在庭审的过程中,乙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甲支付余下的货款,A区法院基于乙公司在和解过程中认可的事实,判决责令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重新研发符合标准的仪器并提供八年技术支持,判决作出后,甲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请对本案A区法院一审诉讼过程中的做法予以评价。 (2)如果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A区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甲支付余下的货款,法院是否会受理假设乙公司提出反诉后,甲撤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3)假设乙公司应诉答辩后,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4)如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A区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该如何处理 (5)假设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甲可以何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