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2007年10月2日,昌平区小刘向海淀区法院起诉海淀区的小黄,请求法院判决小黄履行交付A、B、C三只名贵犬的合同义务,经查,小刘的诉求属实,法院于12月20日做出了一审判决,要求小黄在20日内向小刘交付三只名贵犬。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2008年3月8日,小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过程中,小张提出其中一条黑色的小狗(B)由其所有,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小张的异议。3月21日,小黄与小刘达成如下和解协议:A、C两只小狗折合成人民币10万元,小黄在2008年5月1日前交付给小刘,有关B小狗的买卖合同解除。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了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08年4月12日,小黄向小刘交付了6万元,2008年5月1日期满,小黄明确表示不会再交付余下的4万元,小刘没有办法,只好向原强制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请回答题。
假设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小张提出三个小狗为小黄与小张共同共有,在小张不知情的情况下,小黄私自将这三只小狗售于小刘,现小张欲参加到该诉讼中,小张的诉讼地位是( )。

A.必要共同诉讼人
B.普通共同诉讼人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