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3月1日,甲受乙欺诈,将一件价值10万元的祖传玉器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乙。乙当日交给甲1万元后,因要出远门,约定于当月30日交付玉器。当月30日,乙出远门未归。甲遂将玉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在公证机关保存期间,玉器因遭遇火灾而烧毁。2008年8月1日,甲向法院提起撤销玉器买卖的诉讼并于同年10月9日胜诉,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合同。由于玉器已无法返还,于是甲要求乙赔偿玉器价金中不足10万的部分。
问:(1)玉器被烧毁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应赔偿多少

【参考答案】

本案涉及提存的法律效果。
(1)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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