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 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4)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半为什么
(5)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1)有效。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2)不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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