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3月份,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始销售其开发的住宅小区——“阳光小区”,其销售广告称“该小区环境优美,绿化率为50%,并且邀请到百年名校××实验二小同时入住”。由于绿化率和入学的便利条件,该小区房价一路飚升至25000元/平方米,仍被抢购一空。
2010年12月1日,“阳光小区”交付业主使用,业主们入住后发生了下列事件:
(1)王某的女儿正值上小学的年龄,当初正是看中广告所称的××实验二小会在该小区设分校这一点,才买下该小区的房子,但是入住后,始终不见××实验二小的踪迹。王某十分焦急,多次催问无果后,终将女儿送入其他小学,为此王某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以“邀请××实验二小同时入住”一事并未纳入购房合同,不具有约束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刘某将其所购房屋出租给赵某使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租金为5000元/月,按季预付,物业费由赵某缴纳。赵某租下该房屋后,由于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2011年5月,赵某未经刘某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李某,刘某得知后强烈反对,并主张解除与赵某的租赁合同,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3)因甲公司原因,张某购下房屋后一直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经查,张某与甲公司购房合同总价款为250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当自该小区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为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否则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张某就该事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75万元的违约金。张某起诉后,甲公司于2011年4月1为其办妥房屋产权证,经查,由于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给张某造成的实际损失为25000元,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降低违约金。
(4)陈某入住后发现,所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缩水8%,要求与甲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5)甲公司将某套房屋出售给董某后,又将该房屋以30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闫某,并为闫某办理了产权登记。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应当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2)物业公司能否直接要求刘某缴纳物业费说明理由。
(3)刘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腾退房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降低违约金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5)陈某是否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理由。
(6)甲公司与董某、闫某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所有权最终属于何人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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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1年1月1日,甲、乙、丙、丁投资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由甲、乙共同执行。A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2月1日,A有限合伙企业向B银行借款30万元,甲、乙、丙私下协商后,由丙以自己所有的10辆货车设定抵押。 (2)4月1日,丁未履行任何程序,即与戊达成协议,将丁在A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戊,乙得知后表示反对,并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丁的财产份额。 (3)5月1日,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5月15日,乙以A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了原材料供应合同,经查,A有限合伙企业与庚公司的业务往来向来由乙负责,乙转为有限合伙人一事,A有限合伙企业并未通知庚公司;6月1日,庚公司以A有限合伙企业未按时供应原材料为由,要求A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A有限合伙企业以乙已不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为由拒绝承认该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初,约定由甲、乙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经甲、乙、丙私下协商,由丙以自己所有的10辆货车设定抵押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乙反对丁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A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应当对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问答题
2003年5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乙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丙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8月15日,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乙有限责任公司欠付丁公司的货款,本息共计100万元。经查证,甲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乙有限责任公司时依法进行了公告,丁公司并未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 2007年6月1日,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化改组,原公司净资产值为5亿元,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为2亿元。同年,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8年1月5日,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公司向董事会提出请求,要求丙公司为其向B银行的1亿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公司董事会于1月10日作出决议,同意提供该担保。丙公司遂于1月20日与B银行正式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未就该事项作出任何说明、公告。 证监会得知该情况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应证监会的要求,丙公司于2009年3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董事会公告,就上述违法事项进行了说明,证监会也于3月15日作出处罚决定:(1)对丙公司罚款30万元;(2)对丙公司董事长刘某,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3)对张某等其他参与决议的董事,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张某提出异议,主张自己虽参与了决议,但是决议当时表示了异议,并要求董事会秘书将该异议记入会议记录,只是董事会秘书一时疏忽未予记入。 2009年5月1日,3名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具体情况如下:(1)赵某,2007年12月5日购入丙公司股票,2008年6月1日卖出;(2)钱某,2008年3月1日购入丙公司股票,至起诉时仍持有;(3)邓某,2009年4月1日购入丙公司股票,2009年4月25日卖出。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要求丙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货款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2)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化改组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请指出丙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担保存在什么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4)董事张某的异议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投资者赵某、钱某、邓某的投资损失与丙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