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参考答案】
汉律中《具律》排在第六篇,既不在开篇,也不在末篇,与其统率全律的地位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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