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商场与一酒厂于2008年11月6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该酒厂向商场供应普通白酒12万瓶,贷款10万元,由该商场贴上某名牌酒厂的商标对外销售。商场为此开具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酒厂,酒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个体户张某用以支付购买粮食等原料的货款。张某收到汇票后将汇票变造为40万元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工程队为其建造种养场的工程款。工程队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建筑材料供应商,该供应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作出拒绝书。之后供应商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商人,A商人在请求承兑时,同样被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A商人为此准备行使追索权。此时,商场因酒厂未能全数交付白酒而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2)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A商人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如果A商人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其可追索的费用包括哪些
(4)如何界定该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 该买卖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名牌酒厂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违反《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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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2007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2007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饭馆负债累累,欠某装修公司1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丙提出退伙,甲、乙二人不同意。丙于2008年2月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甲、乙二人继续经营饭馆。2008年9月,甲、乙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甲、乙二人向丁提出借款2万元,2009年1月1日归还。丁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馆盈利后,甲、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甲、乙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馆并未盈利,亏损仍然出现,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2009年1月,某装修公司因向其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丁也因甲、乙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被告方丙认为,自己已于2007年底退伙,故饭馆所欠全部债务应由甲、乙承担。丙的辩称有理由吗 (2)被告方甲、乙认为,丙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饭馆对某装修公司所欠1万元债务、对丁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馆的亏损,丙均应承担1 3的份额。甲、乙的辩称有理由吗 (3)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丁名为借款给甲、乙,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也应分担。这种意见有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