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集团公司出资在北京设立兴旺食品有限公司,由张某任经理。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在某银行分理处开立了公司账户。后来,因其所开账户1年内没有业务往来,银行分理处通知兴旺食品有限公司清理公司账户。公司经理助理杨某在销户时发现公司多了一个账户,并且多出3万元钱,遂将此账户的有关情况向张某汇报。经张某决定,杨某到某分理处更换了预留印鉴,并将账户余额3万元转汇至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开立于某信用社的账户上。张某授意杨某开具了化名为“方伟”的集资单,编造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向“方伟”集资3万元的事实。杨某按张某要求以备用金名义从某信用社公司账户内取出该3万元。张某和杨某以归还“方伟”集资款的方式,将该款私分。
问:本案中张某和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职务侵占罪中,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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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 试题

问答题
李某之母夏某长期卧病在床,1997年9月去医院诊断,结果为“肝硬变腹水”。1998年病情日益严重,腹水胀痛并伴随昏迷,使其痛苦不堪。同年李某与其兄弟商量,将其母转院至华夏医院治疗,王某为其主治医师。医院已经开出病危通知书。王某按照一般的常规治疗,进行抽腹水手术后,夏某的病情略有缓解。2000年3月9日,夏某病情加重,表现得十分痛苦和烦躁,拒绝治疗,一直说想死,直到护士为其注射了安定剂后方安然睡去,第二天凌晨又再次昏迷不醒。李某问当晚值班医生:“我妈是否还有救”医生回答说:“已经没有希望了,因为来得太迟。”李某又说:“既然我妈已经没救了,能否让她早点咽气,免得这么受罪。”值班医生未允许。3月12日,李某找到主治医师王某,坚持要求给夏某注射药物使其无痛苦死亡,遭到王某的拒绝。在李某再三声明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后,王某给李某开出处方,并要求其签字。李某第二天在医院要求护士为其母注射该处方,当晚李某见其母仍然还活着,便又去找值班护士注射。夏某于3月14日凌晨死亡。夏某两次接受王某处方总量在正常范围内,并且患者在第二次用药后14小时死亡,临终表现无血压骤降或者呼吸中枢抑制。因此王某的处方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死亡,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