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奚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上海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以本公司为受益人,张某在保单上亲笔签名认可。保险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1994年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理应得到保险赔偿。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是单位法人或其它无关的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诉请获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保险金。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该笔保险金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该笔保险金应给付给奚某。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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