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城市一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以外购化妆品生产和销售成套化妆品,2009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 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化妆品3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400万元、增值税额408万元,已验收入库;
(2) 生产领用外购化妆品2500万元,其他生产费用978万元,生产成套化妆品37万件,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94元;
(3) 批发销售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60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8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0万元;
(4) 2009年10月31日销售外购的商标权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该商标为2009年3月1日购进并投入有效使用,支付外购金额60万元,使用时按10年期限计算摊销;
(5) 发生产品销售费用820万元、财务费用270万元、管理费用94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35万元;新技术本年摊销额40万元);
(6) 7月发生由于管理不善损失库存的外购化妆品3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
(7) 支付某画家为本企业厂庆活动绘画报酬3万元;
(8) 从境外分支机构分回税后利润38万元,该国与我国未有税收协定,所得税税率为24%,当年享受了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注:化妆品、成套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30%,教育费用附加征收率3%)
[要求]
1.分别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缴纳的各种流转税;

【参考答案】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957.1+1650+5)×7%=182.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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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 执法主体不合格。《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3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2) 执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问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3) 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