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国公民张某,2009年12月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12月份取得一次性年终奖金24000元;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取得稿酬收入5000元;本年1月1日存入本金200000元,年利率5%取得利息所得;将取得的本上市公司股票期权100000股,以每股8元价格转让,行权时市场价格每股6元,行权时实际支付价格每股4元。
[要求] 计算该纳税人2009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银行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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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 执法主体不合格。《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3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2) 执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问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3) 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